(2017)云2626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正文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文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6刑初66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文,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文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梅出庭支出公诉,被告人王正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正文在丘北县双龙营镇文告村民委坐马村小组自家门前收购本村王正书、张某等9户农户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而擅自采伐的林木,准备加工后出售,在加工的过程中于2016年6月7日被丘北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技术鉴定,王正文收购的林木树种为云南松,数量852根,材积29.522立方米,蓄积48.033立方米。公诉机关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正文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正文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正文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及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正文在丘北县双龙营镇文告村民委坐马村小组自家门前收购本村王正书、张某等9户农户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而擅自采伐的林木,准备加工后出售,在加工的过程中于2016年6月7日被丘北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技术鉴定,王正文收购的林木树种为云南松,蓄积48.03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当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网上在逃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据、情况说明;证人曾某、谭某、王某1、张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蒋某、王某6、李某证言;被告人王正文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证实本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文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情况下采伐的林木及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数量达48.033立方米,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文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即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正文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正文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正文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木材变卖款人民币95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黄会银审判员 伍新声审判员 XX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