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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勇良罚金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53执15号 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陈勇良,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惠州市。 关于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勇良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3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对被执行人陈勇良处罚金3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但未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53执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润棠 代理审判员  尹 蕾 代理审判员  房 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