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米某、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李某,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某,男,汉族,农民。2015年11月30日因冒用居民身份证被临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乙宾馆;2017年3月9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源宾馆;2017年3月9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米某、李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菊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李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9月,米某伙同李某、张某,利用平安银行信用卡可以自行设置每个月消费额度的便利,寻找他人代还信用卡后,立即挂失该行用卡,通过补办新卡套现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米某诈骗3次,共骗取70515元;被告人李某、张某诈骗2次,共骗取3051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2016年8月3日下午,米某在聊城市香江光彩大市场通过让靳某代还一张信用卡骗取其信任后,又以代还另一XX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72,户名郭某)为由,在靳某代还4万元后,米某将该卡挂失,补办新卡,后将4万元钱用POS机刷出。二、2016年9月2日,米某找到张某,张某明知米某借卡用于实施诈骗,而将卡借出。同年9月4日,米某、李某在茌平县一中家属院附近,让赵某代还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52×××58,户名张某)。在赵某代还9500元后,米某将该卡挂失,补办新卡。后张某用POS机刷出9380元,分得赃款138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缴赃款1380元。三、2016年9月7日,米某借用张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伙同李某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路与广州路路口交通银行门口附近,让王某代还信用卡(卡号62×××43,户名张某)。在王某代还21015元后,米某将该卡挂失。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缴赃款21015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9月12日到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公安分局舜玉路派出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张某各退赔赵某赃款4060元。上述事实,米某、李某、张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抓获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银行信用卡照片及账户交易明细、手机信息截图,收到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靳某、赵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姜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米某、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李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赃款已部分退还被害人;米某案发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米某退赔被害人靳永经济损失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 娟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