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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鄢圣燕与马兵兵、天门市东方龙洗浴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圣燕,马兵兵,天门市东方龙洗浴中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37号原告:鄢圣燕,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平,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兵兵,曾用名马亮兵,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被告:天门市东方龙洗浴中心,经营场所:天门市竟陵纺织路。经营者:郭朋二。原告鄢圣燕与被告马兵兵、天门市东方龙洗浴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鄢圣燕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圣燕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圣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鄢圣燕负担。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彭明仿人民陪审员  周洪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