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陈红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陈红为,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2期53栋。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红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敏,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陈红为、程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