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5月9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2002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04年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巿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希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巿城中区六一桥下花园路边尾随正在打电话的被害人杨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被害人手中夺过一部乐视手机后逃离现场,后以450元的价格将赃物变卖。经西宁巿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证[2017]1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乐视牌手机(规格型号:乐2,内存:320,全网通,白色,无配件,购置时间:2016年6月,案发时间:2016年11月13日,数量:一部)认定价格为900元。2.2016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巿城中区南山路南山寺附近堵住被害人袁某某,其抓住被害人的挎包并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将被害人挎包抢得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包内装有VIVOY55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赃物变卖。经西宁巿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证〔2017〕1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1.VIVO牌手机(规格型号:Y55,内存:160,全网通,银色,无配件,购置时间:2016年10月,案发时间:2016年12月19日,数量:一部)认定价格为1000元。3.2017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巿城中区六一桥附近趁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被害人红色挎包抢得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红色挎包内装有金戒指一枚、珍珠项链一条、手表一枚、面膜8张、身份证及现金130余元等物品,案发后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经西宁巿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证【2017】0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1.黄金戒指(千足金)认定价格为285元7克X3.611克=1029元;2.椭圆形珍珠项链一条认定价值为60元;3.杂牌女士手表一块认定价值为100元。经西宁巿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证【2017】1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百雀羚面膜(三生花调理水,数量:8个)认定价格为30元。4.2017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巿城中区南川东路洪水桥附近尾随被害人成某某,趁被害人成某某不备,从被害人手中抢得VIVO牌手机一部,后被害人成某某在追赶正在逃离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过程中表示愿意以现金换回手机,被告人从被害人处得到250元现金后将手机返还被害人,随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追回赃款220元并发还被害人。经西宁巿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17〗3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VIVO牌手机(规格型号:X7,内存:640,全网通,白色,无配件,购置时间:2016年9月10日,数量:1部)认定价格为195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抢夺作案多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54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并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物价文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作辩解,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巿城中区六一桥下花园路边尾随正在打电话的被害人杨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被害人手中夺过一部乐视手机后逃离现场,后以450元的价格将赃物变卖。经鉴定:乐视牌手机一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00元。2.2016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巿城中区南山路南山寺附近堵住被害人袁某某,其抓住被害人的挎包并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将被害人挎包抢得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包内装有VIVOY55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赃物变卖。经西宁巿价格认证鉴定:1.VIVO牌手机一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3.2017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巿城中区六一桥附近趁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被害人红色挎包抢得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红色挎包内装有金戒指一枚、珍珠项链一条、手表一枚、面膜8张、身份证及现金130余元等物品,案发后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黄金戒指一条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29元,椭圆形珍珠项链一条认定价值为人民币60元,杂牌女士手表一块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00元。百雀羚面膜8个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元。4.2017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巿城中区南川东路洪水桥附近尾随被害人成某某,趁被害人成某某不备,从被害人手中抢得VIVO牌手机一部,后被害人成某某在追赶正在逃离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过程中表示愿意以现金换回手机,被告人从被害人处得到250元现金后将手机返还被害人,随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追回赃款220元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VIVO牌手机1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5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抢夺作案多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54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浩审 判 员 雷林人民陪审员 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