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倩倩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倩倩,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倩倩,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委托代理人崔恩娜,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顾金山。委托代理人刘华伟。委托代理人姚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宁。委托代理人缪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倩倩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行初3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倩倩以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倩倩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倩倩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朱倩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忠审 判 员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