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捷安轧辊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捷安轧辊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捷安轧辊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无锡市捷安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