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红伟、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伟,李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红伟,男性,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6年1月5日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男性,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红伟犯盜窃罪、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鹏、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红伟、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24日宋红伟溜到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南300米路东丽驰电动车销售门市部门口,盗窃白色丽驰电动四轮车1辆,价值39500元,后通过刘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该四轮电动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将被盜车辆在吕某开办的电动车维修店里进行维修时,被失主吴某找到。2、2015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宋红伟溜至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与合欢路交叉口附近,将受害人王某1停放在开发区家属院大门正对面北楼1单元楼下的黄色速派奇牌四轮电动车盗走,价值12000元,后通过刘某销赃。3、2015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宋红伟溜至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金银路交叉口北50米处,将受害人王某2停放在戒烟戒酒门市部门口的白色浪特派四轮电动车盗走,价值10000元,后被被告人宋红伟丢弃。4、2015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宋红伟溜至睢阳区文化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高爆化工家属院,将受害人赵某1停放在家属院里的白色金顺牌四轮电动车盗走,价值15000元,后通过刘某销赃。5、2015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宋红伟溜至梁园区丹尼斯超市自行车存放处,将受害人王某3的自行车盗走后被李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盗自行车价值200余元。6、2006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郭某1(已判决)、陈某(已判决)在商丘市凯旋路亚细亚南门,盗窃付某的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7、2006年12月初的一天中干,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陈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内衣厂,盗窃卢某的卓越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8、2006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陈某溜到商丘市八一西路商丘市运管处门口,盗窃董某的森地牌电动车一辆,该电动车价值约1500元。9、2006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郭某1、陈某溜至商丘市运输公司家具大世界北门,盗窃马某1的天顺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500元。10、2006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郭某1溜至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职业技术学院西门,盗窃张某的澳柯玛牌电动车一辆,该车价值约1000元。11、2006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陈某溜至商丘市文化路东路建业花园门口处,盗窃韩某的爱玛电动车一辆,该车价值约2000元。12、2006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郭某1、陈某溜至商丘市开发区平台派出所对面西边北海网吧门口,盗窃王某5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该车价值约100元。13、2006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郭某1、陈某溜至商丘市北海路华网网吧,盗窃范某世纪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该车价值2400元。14、2007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宋红伟伙同贾某(已判决)预谋后,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涂鸦网吧门口,将受害人沈某的一辆电动车盗走,价值18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物证、书证:被告人宋红伟、李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盜丽驰电动车销售单、侦査机关出具的证明、被吿人宋红伟病例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1、陈某、吕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谢某、赵某2、王某1、王某4、卢某、马某1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吿人宋红伟、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査实验等笔录:被盗电动车辨认笔录、被盗现场检査笔录等。认为被告人宋红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宋红伟、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24日宋红伟溜到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南300米路东丽驰电动车销售门市部门口,盗窃白色丽驰电动四轮车1辆,价值39500元,后通过刘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该四轮电动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将被盜车辆在吕某开办的电动车维修店里进行维修时,被失主吴某找到。2、2015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宋红伟溜至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与合欢路交叉口附近,将受害人王某1停放在开发区家属院大门正对面北楼1单元楼下的黄色速派奇牌四轮电动车盗走,价值12000元,后通过刘某销赃。3、2015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宋红伟溜至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金银路交叉口北50米处,将受害人王某2停放在戒烟戒酒门市部门口的白色浪特派四轮电动车盗走,价值10000元,后被被告人宋红伟丢弃。4、2015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宋红伟溜至睢阳区文化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高爆化工家属院,将受害人赵某1停放在家属院里的白色金顺牌四轮电动车盗走,价值15000元,后通过刘某销赃。5、2015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宋红伟溜至梁园区丹尼斯超市自行车存放处,将受害人王某3的自行车盗走后被李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盗自行车价值200余元。6、2006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郭某1(已判决)、陈某(已判决)在商丘市凯旋路亚细亚南门,盗窃付某的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7、2006年12月初的一天中干,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陈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内衣厂,盗窃卢某的卓越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8、2006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陈某溜到商丘市八一西路商丘市运管处门口,盗窃董某的森地牌电动车一辆,该电动车价值约1500元。9、2006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郭某1、陈某溜至商丘市运输公司家具大世界北门,盗窃马某1的天顺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500元。10、2006年11月6日11日许,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郭某1溜至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职业技术学院西门,盗窃张某的澳柯玛牌电动车一辆,该车价值约1000元。11、2006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陈某溜至商丘市文化路东路建业花园门口处,盗窃韩某的爱玛电动车一辆,该车价值约2000元。12、2006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郭某1、陈某溜至商丘市开发区平台派出所对面西边北海网吧门口,盗窃王某5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该车价值约100元。13、2006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宋红伟伙同郭某1、陈某溜至商丘市北海路华网网吧,盗窃范某世纪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该车价值2400元。14、2007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宋红伟伙同贾某(已判决)预谋后,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涂鸦网吧门口,将受害人沈某的一辆电动车盗走,价值18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0日在商丘市公安局技侦支队的帮助下,发现涉嫌盗窃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宋红伟在梁园区青云街附近出现,民警在商丘市梁园区青云街一家手机店内将犯罪嫌疑人宋红伟抓获归案,2015年12月20日李某被传至公安机关,经讯问,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2、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4月17日贾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月14日陈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月14日郭某1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3、山东丽驰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单证实,丽驰金瑞电动车四轮车,豪华型珍珠白进货价格34800元,统一零售价39500元,运费700元。4、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嫌疑人宋红伟交代的合欢路劈柴炖鸡、杨庄小区等盗窃电动车的情况,未查询到相关被害人报案记录。5、被吿人宋红伟病例证实,宋红伟患布卡综合佂,建议手术治疗。6、证人郭某3证言证实,具体的时间郭某3没记住,郭某3、陈某和宋红伟先后在睢阳区北关转盘往东的华网网吧门口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商丘市运输公司家具大世界北门,盗窃天顺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在京港大道往南过了北海路在路东有个学校门朝西,进了门是个建筑工地,在工地上停个电动自行车没有锁,由宋红伟把那个车子骑走了,在八一路偷一辆电动车,在北海网吧门口,偷爱玛牌电动车一辆。7、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具体时间没记住,陈某和“潘长江”(宋红伟)、郭某2(郭某3)三人,由郭某2开着他的面包车窜至梁园区八一路亚细亚门西旁,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在睢阳区内衣厂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平台派出所对面的网吧门口,偷一辆自行车,在亚细亚北边卖家具的门口偷一辆电动三轮车,在文化路东头建业小区大门东旁网吧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亚细亚北边偷电动车一辆,在北海路一网吧门口偷电动车一辆。8、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吕某当时在店内维修电动车,有一男子开着一辆白色的电动四轮车问吕某店里能充电不,吕某说没有办法给电动四轮车充电,没有这样的充电器,这名男子说能给他配上这个电动四轮车的锁吗,吕某当时看了电动四轮车的锁说这个不好配,那男子说你配配试试,吕某就去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东的丽驰电动车专卖店找到同类锁头的钥匙,店里的老板问吕某店在哪里,并说他们店里晚上被盗一辆电动四轮车,当时他们这样一说,吕某感觉不对劲,吕某就带着电动车店的老板一起去店里面去看那辆车子,那个老板到吕某店里一看就是他们被盗的电动四轮车,他就打电话报警了。9、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3日18时吴某把丽驰电动店面关门时,因为店内放不下那么多电动车,于是就把三辆电动车放在吴某的店门口,然后就回家了,10月24日6时吴某去开门时发现少一辆电动车,于是吴某就报了警,被盗电动车的出售价是39522元,进价是35000元左右。10、被害人谢某陈述证实,被盗那款金瑞型号的四轮电动车是豪华型的,豪华型的带空调,当时的零售价是39800元,这辆车的销售单有进货的价格和全国零售的价格。1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5日18时,王某1将电动四轮车停放在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合欢路开发区家属大门正对面,11月16日6时20分发现电动车被盗了,电动车刚购买三天,价值12000元。12、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5年10月9日王某2把电动四轮车停放在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金银路交叉口北边五十米路东的戒烟戒酒门市部门口,到2015年12月1日8时30分左右王某2的电动四轮车就没有了。电动车买的有1年左右,买时16000元左右,现价值10000元。13、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1日8时许,赵某1将一辆电动四轮车停放在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高爆化工家属院内,2015年11月21日23时赵某1下楼时,发现电动四轮车不见了,赵某1就报警了。购买价格24000余元,现在价值15000元。14、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实,2015年8月7日王某3把自行车停在丹尼斯自行车停车处靠东边的位置就走了,王某3回头看时,见有个男子正推着王某3的自行车往东边走,王某3赶紧去撵,边撵边喊有人偷车,这时过来两个男子,上去撵那个偷自行车的男子,撵上后就把他按在了地上,两个男子其中一个人报了警,蓝色的飞鸽牌自行车,价值200多元。15、被害人付某陈述证实,2006年12月3日,付某停在商丘市凯旋中路亚细亚家具城南门的电动车被偷,被偷时有八成新,能值1000元钱。16、被害人卢某陈述证实,卢某把电动自行车放在内衣厂车间门口被盗了,买时1600元,被盗时价值1000元。17、被害人董某陈述证实,董某把电动自行车放在运管处大门口,下班时发现被偷走了。车子还有九成新,购买时价格1800元。18、被害人马某2陈述证实,2006年12月,马某2把电动四轮车放在专运输家具大世界门口,出来时,发现电动四轮车被盗。现在价值3500元。19、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06年11月6日8时30分左右,张某的电动车不见了,价值1680元。20、被害人韩某陈述证实,韩某的电动车在建业门西旁被盗,被盗时价值2000元。21、被害人王某5陈述证实,2006年10月17日19时30分左右,王某5发现自行车被盗,价值100元。22、被害人范某陈述证实,2006年12月23日晚上18时30分左右,范某把电动车停到睢阳区商平路华网网吧门口,20时40分左右发现停在网吧门口的电动车不见了,买时是2450元。23、被害人沈某陈述证实,2006年7月11日,沈某把电动车放到中州路北边涂雅网吧被偷了,2300元购买,现在价值约1500元左右。24、被吿人宋红伟供述证实,在凯旋路新华书店对面路东的一个卖电动车的店门口停放着三辆四轮电动车,宋红伟用打火机将其中一辆电动车的车玻璃处的黑皮子烧软,用钥匙将黑皮子撬开,打开车门,进到车里发现这辆电动车的方向盘锁着,然后宋红伟又将旁边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的车门玻璃砸烂进到车里从锁下面摸出启动钥匙的电源线,再将两根线用手拧在一起后电动车就能启动了,将这辆四轮电动车盗走,宋红伟开着这辆电动车在道北中州路大桥处和刘某碰面,刘某给宋红伟2000元钱;在归德路与合欢路交叉口西边路北的一个小区里盗窃了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这辆四轮电动车通过刘某卖1300元,买家当时只给400元;在梁园区株洲路与金银路交叉口往南几百米路东盗窃了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在睢阳区文化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东边菜市场往南一个小区,盗窃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在2007年7月的一天,宋红伟、贾某到中州路一个网吧门口,偷电动车一辆;陈某、郭某3和宋红伟在睢阳区北关转盘往东几百米路北的华网网吧门口,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宋红伟和陈某、郭某3窜至亚细亚南门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宋红伟和陈某窜至睢阳区古城内衣厂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宋红伟和郭某3在学院西大门往南建筑工地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宋红伟和陈某在“金涌KTV”北侧电线杆下面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宋红伟和陈某在运管处门口,偷一辆电动车;另外还偷二辆电动车;2015年8月7日宋红伟去丹尼斯超市溜着玩,见个妇女骑着一辆自行车停放在那没有上锁,等那个妇女转身往超市里走时,宋红伟就上前把自行车给推走了,推着往外走时,女的回头看见,一喊宋红伟被保安和巡防员抓住了。25、被吿人李某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李某开车在火车站拉活,刘某打电话说:“潘长江(宋红伟)弄个四轮电动车你要不?然后李某开车带着刘某到民主路大桥,看到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在大桥路南的辅道上停着,路北一个男子,应该是外号叫潘长江的男子,李某看到这辆四轮电动车锁被撬了,启动钥匙的锁头没有了,里面的线都出来了,这辆电动车是新的,李某就说要,刘某说3000元钱,李某回到家中拿3000元钱给了刘某,李某和杨某将电动车推到民主路先锋药业西边路北一个修电动车的地方,将电动车放在修车的地方,李某把手机号留给他,就走了。上午大概10时左右,修电动车的师傅打来电话说:“你在我这修的那个电动车人家认出来了,是人家被盗的电动车”,李某说:“可能是小路的车子,叫人家推走就行了”,李某给刘某打电话将这个事情给刘某说了,刘某说反正都是拾得车子叫人家推走吧,后来刘某也没有把钱退给李某。2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在卷证实。27、户籍证明证实,宋红伟生于1969年6月15日,李某生于1964年6月20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电动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红伟、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李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于2017年5月26日收监执行,折抵刑期十六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杭徳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