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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443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第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伟出庭支持公诉。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7日晚,在林州市红旗渠干部学院警务室,被告人王某盗窃警务室一台未拆箱的联想牌(型号是B4550-B420,规格是1341604G500)电脑主机,鼠标、键盘及主机连接线各一个。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含主机、键盘、鼠标)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申某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父亲王某1将被盗赃物退还给被害单位。2017年3月29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申某的证言、到案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庭审中认罪、悔罪,且被盗赃物已被追回退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高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