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从政与李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政,李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从政,住宁洱县。被执行人:李明光,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从政与被执行人李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从政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5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光外出务工,具体住址不详,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从政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审判员 杨春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