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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从政与李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政,李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从政,住宁洱县。被执行人:李明光,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从政与被执行人李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从政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5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光外出务工,具体住址不详,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从政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审判员  杨春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