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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丁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进连、张阜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丁溢,贾进连,张阜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郭丁溢,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帝豪家属楼。被执行人贾进连,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紫玉东方小区。被执行人张阜钏,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浙江省乐清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欣欣家园小区。郭丁溢申请执行贾进连、张阜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本金120万元及三段时间利息(按本金40万元,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计算;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计算;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20元和执行费1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贾进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600元,将被执行人张阜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6000元划拨至了本院执行专户,扣除执行费11800元,申请人郭丁溢实际领取了执行款309800元。2017年5月26日申请人郭丁溢来本院,称其与被执行人已经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特来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郭丁溢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民事调解书内容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