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贵海、赵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海,赵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5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庆岺,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愉悦港湾小区**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刘贵海,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县。被申请人:赵建国,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庆岺与被申请人刘贵海、赵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津0117财保15号-1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刘贵海实际所有的登记在赵建国名下的车牌号为冀G×××××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冀G×××××号京驼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期限为2017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庆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韩庆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贵海实际所有的登记在赵建国名下的车牌号为冀G×××××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冀G×××××号京驼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贵海实际所有车牌号为冀G×××××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冀G×××××号京驼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韩庆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