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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鹏、于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鹏,于宵,王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鹏,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宵,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巧丽,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非,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485791-6。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鹏因与被上诉人于宵、原审被告王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鹏与被上诉人于宵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鹏与被上诉人于宵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园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