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072号申请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被申请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光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5万元的财产。财产线索:1、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铜陵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0000132807210300000018的账户存款;2、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的债权;3、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铜陵市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的债权。查封申请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铜井西路2706号五层(权证字号20150251**)的房产。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