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7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志宁与强喜庆、高治梅、郭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宁,强喜庆,高治梅,郭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7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志宁,男,汉族。被执行人强喜庆,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治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郭世鹏,男,汉族。本院执行的陈志宁与强喜庆、高治梅、郭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8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强喜庆、高治梅、郭世鹏应向陈志宁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0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80元(已缓交,在执行中扣除)、执行费7510元。但被执行人强喜庆、高治梅、郭世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位于西沙常乐南路东阳光世纪家园B幢1-1502房产证号(0061303),他项权证号(003378)登记在被执行人强喜庆、高治梅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被执行人强喜庆、高治梅名下位于西沙常乐南路东阳光世纪家园B幢1-1502房产证号(0061303),他项权证号(003378)。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