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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威、裴凤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威,裴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牛山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吕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家法,东海县安峰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蒋步登,东海县安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被执行人杨威,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裴凤祥,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东计征决字(201601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条件,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计征决字(201601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单迎霞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