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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玉臻食品有限公司、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玉臻食品有限公司,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10-1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邻里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玉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洪城新区小榆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覃旭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财经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张博。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玉臻食品有限公司、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遂宁银行射洪支行账户存款2570000.00元至本院案款帐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