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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弘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万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弘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弘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周晶,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万强,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现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弘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前付清本案全部应付款项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4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