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克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克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克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克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克艺驾驶桂K×××××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S212线由桂平往玉林方向行驶,行至桂平市高铁站路口路段,与同向行驶在前由黄某驾驶的桂平98551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认定被告人李克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死于脑挫裂伤。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克艺与黄某的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告人李克艺在保险理赔范围外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5000元给黄某的家属,黄某治疗费用及一切损失向李克艺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黄某的家属收到赔偿款后对被告人李克艺表示谅解。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传唤被告人李克艺,李克艺在通知的时间当天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事发过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克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练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克艺的供述,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克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克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传唤被告人李克艺,李克艺在通知的时间当天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事发过程,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克艺与黄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理赔金外,另赔偿了15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克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克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周小滟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