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德福与尚凌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福,尚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83号申请人:陈德福。被申请人:尚凌燕。申请人陈德福与被申请人尚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德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尚凌燕在襄阳市襄州区xx银行开户的银行存款4万元。申请人陈德福提供自己所有的车牌号鄂f×××××r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尚凌燕在襄阳市襄州区xx银行开户的银行存款4万元。二、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陈德福名下车牌号鄂f×××××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以上查封车辆在查封���间不得转让、抵押、变更过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诉前财产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陈德福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