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大波与王希文、林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波,王希文,林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5民初1367号原告:王大波,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浩,招远市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希文,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林桂花,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原告王大波与被告王希文、林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希文、林桂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大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万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4日,被告王希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原告借款,为原告书写借据,借款75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捺印,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王希文、林桂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希文、林桂花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4日,被告王希文为原告王大波出具借据、违约协议、收条。借据内容为“借据,兹有本人王希文(身份证号码)37062419690921XXXX于今日向王大波借款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元),借款人:王希文,身份证号码:37062419690921XXXX,现居住地地址:张星镇口后王家村,联系电话:13805****XX,2016年11月24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债权人王大波共计人民币柒拾伍万(大写)元整,(小写)750000.00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特立此字据。借款人:王希文(签字按手印)收款日期:2016年11月24日。”原告王大波在庭审中确认放弃借款75万元的相关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王希文向原告王大波借款75万元,有借据、收条等证据为证,应予认定,该款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为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该债务,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希文、林桂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希文、林桂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大波借款7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0元减半收取77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由被告王希文、林桂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钰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