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9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9民初108号原告:朱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朱某乙,1971年农历1月16日生。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朱某甲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征平审 判 员 杨福平人民陪审员 杨玉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启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