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首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河南首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王村。法定代表人:申安延,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首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程向阳,董事长。上诉人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首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2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的是购销合同关系,而河津市人民法院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的是借贷纠纷,本案应适用的是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河津市,河津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河津市人民法院具备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河津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2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继续由河津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案。河南首瑞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在合同的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首页约定的签订地点为“山西省河津市”。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本案依法应由河津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2民初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河津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令狐文萍审判员 陶 佩 林审判员 李 梅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