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653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被告马某乙,女,东乡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马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案件受理费要求被告承担。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他与被告于2008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一般。2009年1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马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经常在外打工,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口头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一般。2009年1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马某丙(现同被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经常在外打工,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马某丙(生于2009年1月10日)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三、被告马某乙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马某甲有个自愿给付被告马某乙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6000元,被告马某乙表示将此6000元留给婚生男孩马某丙所有;四、被告探视孩子时,原告必须配合,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五、其它双方无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有个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