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乾鹏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乾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797号罪犯李乾鹏,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宁法刑初97号刑事裁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李乾鹏有期徒刑三年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永中法刑一终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乾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乾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乾鹏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乾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三十天(刑期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旷学瑛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俊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