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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德市,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天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经营“乐翻天成人用品店”期间,销售假药“蚁力神”、“RVBYVIAGRA”、“V8伟哥”、“特效伟哥”、“虎王”、“虫草强肾王”、“袋鼠精”、“黑蚂蚁”等。2016年1月12日,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联合对上述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时,查获“蚁力神”5盒、“RVBYVIAGRA”3盒、“V8伟哥”3盒、“特效伟哥”2盒、“虎王”2盒、“虫草强肾王”4盒、“袋鼠精”3盒、“黑蚂蚁”2盒。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经营“乐翻天成人用品店”。2016年1月10日,郑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无证商贩处以人民币(币种,下同)100余元的价格购进“蚁力神”、“RVBYVIAGRA”、“V8伟哥”、“特效伟哥”、“虎王”、“虫草强肾王”、“袋鼠精”、“黑蚂蚁”等共计30盒,并以每盒30元至4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2016年1月12日,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联合对上述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时,查获“蚁力神”5盒、“RVBYVIAGRA”3盒、“V8伟哥”3盒、“特效伟哥”2盒、“虎王”2盒、“虫草强肾王”4盒、“袋鼠精”3盒、“黑蚂蚁”2盒。经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蚁力神”、“RVBYVIAGRA”、“V8伟哥”、“特效伟哥”均系假药。2016年5月3日,郑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示意图、辨认笔录,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笔录、财物清单、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假药认定申请的复函,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蚁力神”5盒、“RVBYVIAGRA”3盒、“V8伟哥”3盒、“特效伟哥”2盒、“虎王”2盒、“虫草强肾王”4盒、“袋鼠精”3盒、“黑蚂蚁”2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兴重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雪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