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监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金贵,男,汉族,1961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应超,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096J。主要负责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李金贵与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平民劳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滨审 判 员 宋红彦代理审判员 叶跃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