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刘厚林与朱小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林,朱小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274号原告:刘厚林,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朱小林,男,成年,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厚林诉被告朱小林欠款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朱小林的身份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与原告作谈话笔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朱小林的详细身份信息,原告陈述不能提供,致使本院对该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被告主体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厚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