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春汝与XX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汝,XX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201号原告:许春汝,女,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XX洪,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汝与被告XX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汝以双方拟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春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许春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 舒速 录 员 吕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