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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文忠申请执行阳光食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忠,山东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曹文忠,男,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山东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曹文忠申请执行山东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一系列案件均未执行到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