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行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皮水平、廖十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皮水平,廖十英,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5行终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皮水平,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皮云华,男,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系皮水平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十英,女,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皮水平,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系廖十英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余市康泰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浩宇,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皮水平、廖十英因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行初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皮水平、廖十英以渝水区法院对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已终结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皮水平、廖十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皮水平、廖十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星审判员 杜景柏审判员 赵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