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字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华、刘冶与刘冶、饶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刘冶,饶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字869号原告姜华。被告刘冶。被告饶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华与被告刘冶、饶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华在法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免、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姜华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