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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字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华、刘冶与刘冶、饶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刘冶,饶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字869号原告姜华。被告刘冶。被告饶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华与被告刘冶、饶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华在法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免、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姜华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