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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娟与兰英、王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兰英,王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09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被执行人:兰英,女。被执行人:王永良,男。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兰英、王永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540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执行费2084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王永良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存款38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37000元,余1000元作为被执行人王永良2017年2月份生活费,并继续冻结该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高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凌    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