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为羲、:秦国云与:上海三周画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羲,秦国云,上海三周画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8707号原告:王为羲。原告:秦国云。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亚宁,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周画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卫东,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英,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为羲、秦国云与被告上海三周画城网络科技有限公(以下简称三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为羲、秦国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亚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为羲、秦国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月至3月租金人民币(下同)12,572.25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5,723元(按房屋总价款的15%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十五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总租金即原告总购房款838,155元。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至第五年租金为50,289元,租金按季度结算,于每季的第三个月的30日交付。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7日,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3月30日前将2017年第一季度的租金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该期租金,故原告诉讼来院。被告三周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曾发函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故合同早已解除。系争房屋的交房标准为交付钥匙及签订房屋交接书,但双方没有交接,被告没有使用房屋,不同意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原告免收被告前三年的房屋租金,第四年到第五年的房屋租金为50,289元;原告应于开发商交房之日起2日内交付被告;被告应于原告交房之日支付租赁保证金4,191元;租金按季度结算,由被告于每季的第三个月的30日支付给原告;如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日租金的一倍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七日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据本合同违约条款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若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特别约定的,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视为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总房款的15%。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保证金。又查明,系争房屋系原告向鹏跃公司购买,被告曾系鹏跃公司上述房屋的包销商,免收的三年租金作为购房款在总房价中予以扣除。系争房屋一直处于没有门的空置状态。另,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接受了系争房屋。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谁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约交付房屋。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系争房屋的包销商及委托经营管理人,对于系争房屋的状态、情况远比一般普通承租人更为熟悉、了解;被告在三年时间里从未向原告主张交房显然不符常理,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早已发送函件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故合同早已解除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被告无证据证明解除合同获得了原告的同意,故对被告该辩解本院亦不采信。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接收了系争房屋,故租金计算至该日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为羲、秦国云与被告上海三周画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上海三周画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为羲、秦国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12,572.25元;三、被告上海三周画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为羲、秦国云违约金人民币16,7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33元,由被告上海三周画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