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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雪与陕西中磊现代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侯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陕西中磊现代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侯海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032号原告张雪,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陕西中磊现代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磊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郑伟林。被告侯海洋,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原告张雪与被告中磊公司、侯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3日,自己经中磊公司业务员侯海洋介绍与被告中磊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己借给被告中磊公司本金2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后被告中磊公司返还自己本金及利息200000元。到期后,被告中磊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上述款项。为此自己诉讼法院要求被告中磊公司清偿自己借款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经审查,2015年3月前后,被告中磊公司派业务员在社会上以高利息为诱饵,向原告等不特定人借款,借款到期后其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讼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还有案外22人给法院提交了中磊公司向他们高息借款的合同及收款收据,借款总标的约355.475万元。据此本院认为,被告上述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原告所诉应由公安机关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