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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鲁继崇与李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继崇,李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473号原告:鲁继崇。被告:李长忠。原告鲁继崇与被告李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蒋承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继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