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等与黄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陈某,黄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293号原告:黄某1,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人,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黄某2,女,1972年3月5日,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陈某,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黄某3,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黄某1、黄某2、陈某诉被告黄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黄某1、黄某2、陈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黄某2、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黄某2、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1、黄某2、陈某负担。审判员 丘福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衍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