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康志武与孙亚飞、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志武,孙亚飞,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康志武,男。被执行人孙亚飞,男。被执行人李小红,女。本院执行的康志武与孙亚飞、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93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亚飞、李小红应向申请执行人康志武履行如下义务:一、由孙亚飞、李小红向康志武偿还借款本金24.5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610元由被执行人孙亚飞、李小红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孙亚飞、李小红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康志武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康志武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