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2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信义街**号附*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025-7。法定代表人:唐方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太平村四社。法定代表人:沙莉,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长轮船舶物资供应站因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