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845号原告:刘某1,男,193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某2,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刘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