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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845号原告:刘某1,男,193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某2,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刘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