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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勋、李一某等与邓某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勋,李一某,邓某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89号原告:李某勋,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李一某,女,201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邓某锋,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李某勋、李一某与被告邓某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勋、李一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勋、李一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勋、李一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勋、李一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