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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覃正学、覃正甲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覃正学,覃正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覃正学,男,生于1939年7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覃正甲,男,生于1936年7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再审申请人覃正学因与被申请人覃正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33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覃正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黄绍阶审判员  刘彬彬审判员  张自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