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廷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廷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民特4号申请人:吴廷桂,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人吴廷桂申请宣告李祥珍、吴岗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廷桂称,李祥珍与吴岗是母子关系,两人均为先天遗传间隙性××患者,经多年治疗无效。母子二人于2007年出走,吴岗至今未归;李祥珍于2011年被福建省、长沙市公安部门各遣送回家一次,两个月后又在李祥珍的姐姐家中出走,至今未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祥珍、吴岗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祥珍,女,1956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原住湖南省××永××区崇文办事处禾家山2号,系申请人吴廷桂的妻子。下落不明人吴岗(又名吴刚),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原住湖南省××永××区崇文办事处禾家山2号,系申请人吴廷桂的儿子。下落不明人李祥珍与下落不明人吴岗系母子关系。李祥珍与吴岗均为先天遗传间隙性××患者,李祥珍于2011年出走至今未归,吴岗于2007年出走至今未归,两人均音讯全无,虽经申请人吴廷桂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吴廷桂申请宣告李祥珍、吴岗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祥珍、吴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李祥珍、吴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李祥珍与吴岗均为先天遗传间隙性××患者,且李祥珍自出走之日至今已有六年的时间没有音讯,吴岗自出走之日至今已有九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吴廷桂作为李祥珍的丈夫、吴岗的父亲,现申请宣告李祥珍、吴岗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祥珍、吴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廷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