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与郭付全、秦启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郭付全,秦启拴,林州市双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1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陵阳镇。负责人王庆峰,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原贵山,系该社职工。被告郭付全,男,汉族,1964年4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秦启拴,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双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姚村镇井湾村。法定代表人郭双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诉被告郭付全、秦启拴、林州市双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