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余少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余少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8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地址:九江市浔阳东路117号。负责人:张建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峰,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徐欣,该行职员。被告:余少斌,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被告余少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的信用卡款项包括本金19976.04元、利息778.06元、滞纳金1079.01和消费手续费584.85元,合计金额22417.96元。2、按照信用卡透支额本息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给原告自2017年4月17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了卡号为62×××77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于2016年10月10日开始使用,但自2017年1月17日开始出现逾期,截至同年4月17日,被告尚欠透支额22417.9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上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而起诉的,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案件受理后我院依照原告提交诉状中记名的被告住址即九江市××里蓝山2栋1-1102室送达,均无法送达。原告提供的被告183××××5555手机号也为空号,该情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待原告查明被告确切送达地址后,可以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的起诉。审判员 韦莉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小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