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明君与张玉、石永全、刘志和、杜永发、张士滨、魏军、王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君,张玉,石永全,刘志和,杜永发,张士滨,魏军,王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君,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绥滨县绥东镇永兴村。被执行人张玉,男,1959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被执行人石永全,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被执行人刘志和,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被执行人杜永发,男,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被执行人张士滨,男,1987年10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被执行人魏军,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长乐村。被执行人王云柱,男,汉族,农民���1962年11月17日生,住绥滨县忠仁镇振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张玉、石永全、刘志和、杜永发、张士滨、魏军、王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张玉、石永全、刘志和、杜永发、张士滨、魏军、王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任延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