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233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韦俊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韦俊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233号原告: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53612026,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园花园街9号。法定代表人:齐界,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来红,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绘丽,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俊龙,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俊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鑫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