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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大桥镇。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斌审 判 员  荆雷代理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