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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24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邑县玉源粮贸有限公司、平邑县粮食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玉源粮贸有限公司,平邑县粮食局,平邑县粮食收储中心,平邑县白马粮油工贸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24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玉源粮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邑县粮食局。被执行人平邑县粮食收储中心。被执行人平邑县白马粮油工贸中心。本院在执行平邑县玉源粮贸有限公司与平邑县粮食局、平邑县粮食收储中心、平邑县白马粮油工贸中心土地、房屋转让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邑县粮食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邑县粮食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16×××47账户的存款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贵华 百度搜索“”